我院在医疗活动中的“五点义务”
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成不断增长的趋势,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。这与患者的法律观念、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以及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有一定关系。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“注意义务”概念是法律的要求,是对患者负责的要求,同样是减少乃至避免医患纠纷的要求,更是自我保护的需求。
“注意义务”分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。其中,一般注意义务也称“善意义务”或“保护义务”,是指医务人员在服务中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的高度责任心,对患者的人格尊重,对工作的精益求精。具体包括诊断过程、医治过程、手术过程、注射过程、采血输血过程放射线医治过程、麻醉过程、调剂投药过程以及护理过程等九个方面的注意义务。
其次,特殊注意义务或称“告知义务”、“具体注意义务”,是指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,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。特殊“注意义务”的内容有如下五个方面:
,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,这不仅是医疗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,也是医方进行医疗活动的宗旨,一旦违反必将损害患方的身体健康;
第二,医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,提供服务,服务质量;
第三,主治客服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,有极尽说明之义务。即客服在接诊时,应对患者的病情、医治方案、医治后预期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对患者加以说明;
第四,客服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医治方案,并应征得患方的意见。但是患者处于生命垂危、昏迷不醒且家属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,客服在无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,亦得实施必要的抢救行为;
第五,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,必须遵守有关法律,遵守医疗规章制度,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,要认真负责,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等内容。
“注意义务”还延伸出“告知义务”,在临床实践中,下列诊疗活动应该告知或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:
其一,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医治方法;其二,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;其三,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;其四,需要换着暴露隐私部位;其五,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;其六,需要对患者事实行为限制等方面的内容。
在实践工作中,“注意义务”往往还与“知情同意”紧密联系在一起。“知情同意”包括知情和同意两层涵义,知情要见包括信息的解释和信息的理解;同意要见包括自愿的同意和同意的能力。
医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,贯穿整个诊疗过程,体现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人文关怀,同样体现了医务人员的敬业精神,任何偏废、忽略注意义务的行为将对医疗安全产生极大隐患,亦可能引发医患纠纷。
(本文来自于:http://www.cymnyy.com/jlkb/wyzylhdzdwdyw.htm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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